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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發布《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技術指南》

作者:益爾達物流   |   閱讀次數: 623次

1月25日,交通運輸部、國家衛健委、海關總署、國家藥監局四部委聯合印發《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技術指南》(以下簡稱為《指南》),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的前期準備、運輸作業以及應急響應提供指導,保障新冠病毒疫苗貨物安全高效運輸。

《指南》適用于發貨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承運人將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經道路運輸至收貨人(疾控機構或疫苗接種單位等)的相關活動。從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的,還需遵守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相關要求。

《指南》提出,發貨人需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作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發運通知、包裝準備、設置標志及標簽等。發貨人負責新冠病毒疫苗貨物的包裝準備工作,確保包裝條件符合相關要求和運輸條件。如果包裝件內帶有危險貨物,如干冰、鋰電池等,應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執行。

在卸貨與交付方面,駕駛員應在車輛預計到達目的地前1小時與收貨人聯系,告知預計抵達時間,確認是否正常收貨,如有異常及時反饋發貨人。收貨人應對貨物信息、溫度記錄、包裝情況、隨車單據等進行查驗,查驗合格的,方可收貨,并在隨貨同行單上簽字確認。

《指南》要求,承運人需為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提供相應的準備工作,包括文件準備、冷藏車及設備準備、人員配置等工作。實際承運人不得隨意轉包運輸。從事新冠病毒疫苗貨物道路運輸的相關企業應當按要求做好從業人員安全防護、核酸檢測等各項工作。

蘇州地區物流,益爾達物流嚴格按照指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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